諸多規定有利于減輕或免除受害人舉證責任
——專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祁建建
■ 本報記者 王春霞
“舉證難”是家庭暴力案件普遍面臨的問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關于家庭暴力的證據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祁建建。
記者:家庭暴力案件在證據方面面臨哪些困難?
祁建建: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成員以外的目擊證人較少,家庭成員之間出于維護家庭聲譽和家庭完整的顧慮,往往不愿意站出來指證。家暴受害人出于忍辱負重、恐懼或者不懂法等原因,也很少注意保護證據材料。一旦進入訴訟,受害人很難證明自己的傷情并證明傷情是由施暴人造成的。
記者: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關于證據的規定被很多人看好。您怎么看?
祁建建:第二十三條針對家暴案件取證難、證明難度大的特點,將舉證責任的分配權交由法院裁量,由法院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這條規定創設了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一般原則的特殊情形。但如何合理分配,有待進一步明確。而強調法院職權調查,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家暴案件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記者: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否沖突?
祁建建:這并不屬于違反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是基于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在反家暴法中做出的特別規定,與民訴法在法理上沒有沖突。在法律的具體適用上,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在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中適用反家暴法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記者:征求意見稿在證據方面還有哪些新規定?
祁建建:關于證據的有關規定要綜合整部法律來看。除了第二十三條,草案中有關規定既有利于減輕或者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又有利于證人作證和證據材料的收集、固定,還包括:
一是征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有利于促進家庭之外的單位和個人作證。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聯等有關組織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和求助后,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家庭暴力,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這一條的實施可能使當事人所在單位、村委會、居委會、婦聯等有關組織和單位的人員成為家暴的證人,其勸阻、調解、批評教育的事實均能用于證明家暴事實的存在;家庭暴力案件受到他人勸阻、制止,或者報案時也會留下書面或者其他材料,可以用于證明家暴事實存在。
二是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處警程序,針對家暴案件取證難的現實,要求警方在處警中進行執法記錄,加強證據固定。
三是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診療記錄,診療記錄可用以證明傷情,是證明家庭暴力事實存在的證據材料。
四是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的庇護制度,為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受害人受庇護的記錄及對庇護機構所作的受家庭暴力的記錄,也是證明家庭暴力事實存在的證據材料。
五是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告誡書,在性質上是一種公文書證,能夠證明家暴事實的存在。
六是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對部分自訴案件的公訴處置,將舉證責任付諸檢察院,完全免除了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受害方的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多機構共同參與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加強公、檢、法的職權與責任,并對特殊案件予以特殊規定,使更多的機構和人員能夠參與家庭暴力的防治,有更多的機構和人員能夠作證,拓寬了證人和證據的來源與渠道,有利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實,減輕或者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家暴案件“舉證難”問題解決的徹底性如何,還需要結合法律實施的實踐來判斷。
來源: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