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男方反悔房屋分割條款還有效嗎?
發布時間:2015-01-19
【案例】
張紅和李強婚后矛盾不斷,常常吵架,二人商量離婚,還簽訂了離婚協議,對共同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進行了約定。辦理離婚手續時,李強又反悔了,張紅想去法院起訴離婚。請問,張紅和李強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內容有效嗎?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具有法律效 力,離婚當事人雙方都要遵守。
但是此條有一個隱含的條件,就是協議的生效以當事人雙方離婚為前提。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條明確地規定了離婚當事人雙方離婚未成,之前簽訂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結合張紅的情況,雖然她和李強關于房屋分割簽訂了協議,但是二人協議離婚沒有成功,所以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內容是不生效的。如果張紅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會根據法律規定對張紅和李強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