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過婚為何構成重婚罪獲刑?
發布時間:2015-03-16
1998年,蒙山縣某鎮女青年韋某與男青年馮某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一年的戀愛于1999年結婚,婚后兩人生育有兩個小孩。在平淡的生活中,韋某與馮某常因孩子的教育問題和家庭瑣事爭吵。2003年11月,韋某離家出走,到鄰村男青年黃某家,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此期間,馮某曾找過韋某,希望她回家。但韋某拒絕回家,并于2004年2月以與馮某婚前沒有感基礎,婚后沒有建立感情為由,向馮某提出了離婚。法院認為兩人是自由戀愛結為夫妻,婚后只是因為孩子教育問題和瑣事爭吵,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判決不予離婚,此時,馮某仍表示不計前嫌,愿意與韋某重新開始生活。但接到法院判決書后,韋某與黃某依然非法同居(黃某也明知韋某有丈夫)并于2004年8月生育了一男孩。因韋某尚在哺乳期,2005年8月19日被告人黃某被法院以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對此,一些群眾不理解,黃某沒有結過婚,為何構成重婚罪被判刑。
檢察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本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類型之一: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綜上所述,由于黃 某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非法同居生活,并生了一子,因此,構成重婚罪,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