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擔任銷售經理,近日我提出辭職,并按公司內部的流程辦了離職交接手續。
現在公司要求我對未收貨款進行催收,說貨款不收回公司就不在交接表上蓋章,后續的手續也要等貨款收回后再辦。
請問律師,公司的做法是否有依據?我現在該怎么辦?(讀者 邱華)
邱華讀者:
通過您的敘述我們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您已履行了通知義務,單位就應該為您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在一個月之后,您即可以到新公司上班,原單位無權阻攔。(上海予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金)(信息來源: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