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和男朋友談戀愛兩年了,雙方父母也都認可,催我們辦結婚登記。但我男朋友還有顧慮,他說想做婚前財產約定。
我一聽他這樣說當時挺不高興的,我這男朋友是有錢,開著幾個門市,還有公司。我嫁他不圖他的錢,我自己一個月也掙兩萬多,經濟上完全不需要依靠他。我覺得他完全沒必要這么做,就是沒他的錢我也能過得挺好,他這么做太理性了,完全沒有顧及到我的感受。可是后來冷靜下來想想,我也能理解他的想法。因為他是二婚,以前跟我講過他跟前妻離婚的時候,因為財產分割鬧得非常不愉快,他損失挺大的。他這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
婚前財產約定我也聽說過一點兒,但以前從來沒想過這種事會落到我身上,所以也沒真正注意過。現在他提出來,我也不想因為這個約定葬送了我們的感情。我現在理解這事兒了,婚前說好了也好,婚后一旦有變故有協議在,好合好散也挺好的。
我現在有幾個疑問需要明確:第一,聽說個人財產經婚后8年就自動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了,有這種說法嗎?第二,我不明白婚前財產約定是不是就是確定和保護婚前財產的?第三,怎么約定財產的形式比較好?需要公證嗎?
?解答?
婚前財產約定真的不是洪水猛獸,令人恐懼,這種約定不過是即將結婚或已經結婚的男女雙方希望婚后如何經營、使用、分配自己的所得。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認可這種方式,大多數人還是希望以傳統的方式,婚后一起經營雙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這里需要明確一點的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不隨著結婚年限的增長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工作中我發現很多人都抱這樣的觀點,這是受2001年之前舊的婚姻法影響的結果,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已經沒有這種規定了。
婚前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是你個人的。婚前財產約定主要是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約定婚前的財產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以及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
婚前財產協議中約定財產的形式有三種: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哪種形式最好,只有哪種形式更適合你們雙方,這要看你們雙方的財產內容都有什么。本著你們自己經營婚姻的原則,在不影響感情和有利于生活的情況下,作出最適當的決定。
另外,我國的《婚姻法》沒有要求婚前財產約定要以“公證”作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是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條件下簽署的協議,那么簽訂完就生效了。除非協議中涉及不動產的贈與,只有這種情況下我們才建議去做公證,并建議及時去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最后我還想提醒您一點,在簽訂這種協議時還要注意約定內容的合法性,注意把婚前財產贈與和婚姻締結的關系明確清楚,避免誤會雙方的意思表示,造成不愉快的后果。(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 李鵬濤)(信息來源: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