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和丈夫正處在協商離婚的階段,因為我即將出國定居以及其他的原因,我們協商孩子由其父親來撫養,我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對孩子撫養費的給付我有很大的疑慮,甚至影響到了我們的離婚進程。
其實說起來,我們離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對孩子培養問題上的分歧。孩子從小是跟著爺爺奶奶長大的,老人對孩子非常溺愛,什么事都由著孩子的性子來。對孩子的教育他們也采用放任的態度,孩子4歲了不讓送幼兒園,他們說孩子去幼兒園老師照料得不精心,會被忽視。他們的想法是只要孩子健康就行,對孩子的成長根本沒有一個規劃。
我因為工作的原因經常到外地出差,對孩子的教育時間很少,跟孩子的溝通很多是靠電話。我雖然對孩子的成長寄予很大希望,但是卻無能為力親自為孩子做些什么。
我原本想利用離婚的機會把孩子的撫養權爭奪回來,可是爺爺奶奶那邊鬧得很厲害,甚至到了以死相逼的地步。為了孩子能有個安定的成長環境,我決定支付撫養費,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因為要出國定居,所以撫養費我基本上會一次性支付。但是一大筆錢交由孩子的父親管理我不放心,我怕他亂使用或不用于孩子的身上,不知道律師對這個問題有沒有什么好的建議?對于孩子的撫養費使用有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解答?
關于你對孩子成長的顧慮很多人家也有類似的情況,孩子缺失與父母的正常溝通,祖孫情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孩子與父母的感情交流,而由于對孩子成長觀點的不同,使得很多家庭都產生或多或少的矛盾。但這只是一個溝通的問題,而不是父母產生矛盾造成離婚的理由。
對于孩子撫養費的用途,《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已經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也就是說孩子的撫養費應當用于這三個方面,其他的使用都是侵犯孩子合法利益的做法。但是即便是用于這三項用途也不能濫用。比如孩子能正常在學區上學,但為了增加撫養費而把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再如,撫養孩子一方用撫養費購房,但理由是為了讓孩子住得更舒服,過得更好。這顯然是一種權利的濫用,撫養費要專款專用。
撫養費的一次性支付也是被法律允許的,是否這樣做要看有沒有實際支付能力,還要看對方當事人的態度(對方也有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而且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并不排除將來出現追加撫養費的情形。
對于你對撫養費的使用顧慮,建議可以采取設立子女撫養基金的形式,對撫養費的使用在雙方的共同監管之下,指定用于子女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于你即將定居國外,無法親自監管資金使用,你可以和孩子父親協商,共同委托律師或共同信任的第三方掌管資金,后果由委托人雙方進行承擔。
即便是這樣,也不能完全避免資金使用的爭議。所以,為了孩子的利益,離婚時最好不要因為這些費用繼續產生信任危機,要互諒互讓,相互理解,和諧處理好孩子的撫養事宜,減少離婚對于孩子的影響。(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 李鵬濤)(信息來源: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