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問:我將與丈夫離婚,現有一個兩歲的小孩,長期與我一起生活,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如何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
律師答:夫妻雙方離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主要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同時結合父母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黃女士的小孩現已兩周歲以上,且長期與黃女士生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由于小孩長期隨同母親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小孩的健康成長明顯不利,法院會優先考慮小孩由黃女士撫養。
夫妻雙方離婚后,由一方負責撫養子女的,并不代表免除另一方的撫養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第37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責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