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每天最怕睡覺,不敢鎖門,又怕被打。”阿玲哭著說。
阿玲與阿成結婚20年,生育兩個子女,婚后購買一房屋,現在還在供樓。阿成喜歡晚上外出飲酒,至深夜3、4點才回家,回家后要求阿玲過性生活,如阿玲已熟睡,不愿意過性生活,阿成就暴打阿玲,從來沒有報警處理。阿玲對著手臂上的淤青說:“這是前天晚上他打的。”阿玲一忍再忍,以前是由于兩個兒子小不離婚,現實在是無法忍受,阿玲想離婚,可正在供的房如何分配。
分析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陳敏婷法官分析,阿玲19年來,不間斷的遭受丈夫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是由于夫妻間性生活不協調而引起的。阿強在深夜3、4點回家要求阿玲過性生活,雖然這是夫妻間需要履行的義務,但也要在適當的時間、對方愿意下進行的,阿成的行為導致阿玲身體和心理受到傷害。阿玲遭受丈夫暴打應及時報警,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處方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陳敏婷法官認為。一是要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最近出臺的《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第二十二條 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有權向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婦女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請求保護。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單位和公民有權依法予以勸阻、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
居委會、村委會、婦女組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在接到受害婦女投訴后,應當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及時制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為,并對被傷害者提供救助,做好出警記錄和調查取證工作。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要求提供受害情況證明的,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阿玲一但遇到家庭暴力要學會求救,要立即報警,爭取公安的保護,也可以到居委、村委等基層組織求助,以保人身安全,同時到醫院驗傷,保留好報警回執和驗傷報告,以便日后離婚時作為證據。
二是阿玲如果想離婚,有兩種途徑。第一條途徑是協議離婚。阿玲同阿成可對房屋、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以到當了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第二條途徑是訴訟離婚,如阿成不愿離,或有關房屋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阿玲可單方面向法院申請離婚。
至于阿玲與阿成婚后購買的房屋,法律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占一半。如某方要房屋的話,要向對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