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玲在2010年認識阿強并同居,同居期間,生育一女孩,現已一歲半。阿強是離婚人士,阿玲已多次向阿強提出登記結婚,阿強不肯去登記結婚,原因是阿玲生育的是女孩。阿玲認為阿強不跟她登記結婚對自己是不公平的,女兒都跟他生了,連個名分也沒有,阿玲很心淡。現在阿玲想帶走女兒,不再跟著阿強,向阿強提出要撫養費,但阿強不肯,咨詢解決辦法。
分析
未婚同居是社會問題,但開放的社會越來越寬容,在某種程度上逐漸放松了道德的拳頭,默許了這種關系的存在。然而,在默許這種青年男女火熱激情的同時,往往忘了,激情的產物除了愛與恨,可能還會有副產品的誕生,如孩子。孩子,是全新的生命,不因其誕生于非法途徑就被剝奪了權利,非婚生的孩子,一樣享有陽光雨露的權利。未婚同居發生矛盾的原因很多,如長時間同居后雙方無法忍受生活糾紛,一方不愿承擔相應責任,特別是生育了子女后,男方重男輕女因而拋棄女友和女兒。盡管同居雙方都有過一段曾經美好的回憶,但兩人之間一旦發生變故,這種關系就會變得非常脆弱。《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從立法精神這一角度來看,對同居關系保護力度較弱,實際上也是從立法角度警戒人們只有經過登記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護。一旦進入正常的婚姻,女性會得到《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及各級反家庭暴力機構的保護。添入了責任的感情才更有份量,因此,結婚證不僅僅是一張紙。阿玲選擇同居,她與阿強的同居關系要得到法律的保護是很有限的。如果阿強真的很愛她,如果阿強對阿玲真的是結不結婚都一樣,阿玲提出登記結婚是合理要求,阿強應該滿足阿玲。更何況孩子的入戶、上學都是以登記結婚為前提的。阿強因阿玲生育的是女孩而不同意結婚,阿強是在欺騙阿玲的感情,阿強是一個不負責任的男人。
處方
廣東法道行律師事務所何文超律師分析,阿玲只是與阿強同居,沒有登記結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有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小孩是雙方的親生女兒。目前他們的關系出現了問題,一般可以通過如下途徑處理解決:雙方可事先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最好委托律師參與談判,如果實在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作為普通民事案件處理。
關于同居關系解除后女兒的撫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阿玲可就小孩的撫養問題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承擔其撫養義務。
如果阿玲要分割同居時的財產,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驟進行:首先,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其次,以證據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于誰;再次,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有人說,流行的不一定是好東西,阿玲未婚同居的事實似乎再次驗證了這個說法,未婚同居的人因為無拘無束可以隨時打行李走人,誰還會委屈遷就對方?如此一來,本可以磨合的感情也就放任了。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沒有承諾的同居,損害的往往不只是一段感情,而是日后對生活的恐懼,所以說:未婚同居是一枚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