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歡是某公司的員工,工作上一直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公司改制時,承諾公司在改制后三年內不得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間,阿歡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醫生診斷腰扭傷并已懷孕,且是高齡孕婦,醫生建議臥床休息進行安胎治療,并出具診斷證明,阿歡向公司遞交請假申請,前幾次公司均接收并無異議。但之后的一次請假,公司以各種理由拒收請假資料,幾天后在宣傳欄張貼解雇阿歡的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通知阿歡,多次與公司交涉,也沒效果。
分析
廣東貫虹律師事務所趙俊斌律師表示,阿歡到醫院檢查經診斷為腰扭傷及懷孕,醫院已出具診斷證明,阿歡的請假治療行為是合法、合情、合理。
公司辭退阿歡因病及懷孕需要請假治療的行為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公司不能在阿歡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因而該公司解除與阿歡的勞動合同于法無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其實,案例中的現象并不鮮見,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減少用工成本,想方設法找借口辭退懷孕的女職工,這是違法行為,要為此付出更大的代價。
處方
我國勞動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女員工懷孕,那么勞動合同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用人單位不得因女員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趙律師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阿歡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懷孕女性遭到非法辭退等不公待遇時要勇于運用法律武器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