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自2010年以來,劉女士與丈夫因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且常常受到丈夫的毆打、威脅、跟蹤、騷擾。近日,忍無可忍的劉女士來到法院遞交訴狀要求與丈夫離婚,同時,還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申請,要求法院作出保護其人身安全的裁定,使其免受丈夫的騷擾、毆打。法院經審查于當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劉女士的丈夫毆打、威脅、跟蹤、騷擾劉女士。
當遭受到家庭暴力時,大多數人只能選擇逃避,除此之外別無他法。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卻給飽受家暴之苦一族帶來了福音。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當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這是我國法律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首次明確“發聲”。
針對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脅、精神受控制的情況,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現象,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涉及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首次提到“對被害人采取保護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強制措施,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指南》中的“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民事強制措施,俗稱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身保護令。此后,全國各地法院相繼進行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試點,試點的依據是《指南》或有的法院自行制定的指導性意見,此外并無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多年來,因缺乏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鮮有當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
為了切實解決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的類似家庭暴力的問題,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發生,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其中對訴訟保全制度進行了較大修改,在原有的財產保全之外,增加了“行為保全”(即人身保護令)內容,將原來的“財產保全”修改為“保全”,將第九十二條第一款改為第一百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是我國法律對人身保護令的首次明確“發聲”,為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擴大了對當事人權益保護的范圍。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已開始實施,人身保護令也隨之在全國法院依法正式推行,人身保護令終于告別了以前那種“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當事人終于可以理直氣壯地申請人身保護令,人民法院也終于可以理直氣壯地簽發人身保護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