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未婚先孕,與孩子父親葉先生簽訂婚前協議,明確約定:婚后男方給女方生活費2萬元/月;因男方原因離婚,須賠償女方兩套房屋。兩人領證結婚,孩子出生,男方從未給過生活費,還經常夜不歸宿,夫妻感情急劇惡化,婚姻僅維系一年零兩個月,雙方合意協議離婚。張某辭職安胎,失去豐厚收入,幸福婚姻也毀于一旦,憤憤不平的她,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索要婚內被拖欠的生活費。
婚前協議承諾婚后支付生活費,具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收入通常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處分權。特殊情況下,夫妻可實行約定財產制,比如AA制,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保護對家庭付出較多的女性,平衡男女婚姻成本和風險,不少國家實行離婚男方支付贍養費制,最大限度捍衛女性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我國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雙方均有權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唯有在法定情況下,無過錯方才可主張補償或賠償:為照顧家庭,贍養老人和照顧子女付出較多的女性,離婚可要求適當多分得財產;離婚后沒有固定住所的,可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助,比如提供住房。
當然,因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或遺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同時,可索要損害賠償,包括精神和物質賠償。婚前協議約定財產歸屬,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義務。值得一提的是,婚前協議含有“矢志不渝,不得出軌”、“離婚凈身出戶”等道德評價的條款,沒有法律效力,只有道德約束力,訴訟離婚法院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