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過早,要兒子買好了送到床邊;回家累了,要兒子幫著按摩腿。”家住武漢的姚媽媽,不滿兒媳對兒子“吆五喝六”,鼓動兒子離婚。
小姚表示,小兩口感情甚好,媳婦大大咧咧,對他百般照顧,偶爾使喚他,實屬年輕人的小情調,壓根沒有“妻管嚴”。
婆婆心疼兒子勞累無可厚非,橫加干涉夫妻婚姻生活,充當太平洋的警察,未免“管得太寬”,容易激化婆媳矛盾,不利于家庭和睦。
那么,兒媳實行“妻管嚴”,婆婆鼓動離婚行得通嗎?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一貫堅持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否則當事人有權向法院告訴,行為人可能遭受刑事處罰。
起訴離婚的,法院會綜合分析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堅決提出離婚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通常會準許離婚。
當夫或妻一方為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的,法院通常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除了配偶之外,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理離婚訴訟活動。
由此可見,即使婆媳關系劍拔弩張,但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除了夫或妻之外的近親屬,無權強行要求夫妻離婚,亦不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